经本局调查,杭州志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许可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杭州平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决定》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均是虚假的,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杭州志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杭临市监他决字〔2020〕5-2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